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至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永林与吴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林,吴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杨永林,女,生于1946年10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吴黎,男,生于1988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林诉被告吴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