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襄阳樊城区公司与工业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97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剑平,赵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工业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工业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新混凝土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工业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