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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XX程与黄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号原告:XX程。委托代理人:王强,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延超。委托代理人:于连新,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富菊。(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程诉被告黄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XX程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