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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傅洪林与孙玉明、朱先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洪林,孙玉明,朱先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号原告傅洪林,男,住敦化市。被告孙玉明,男,住敦化市。被告朱先福,男,住敦化市。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傅洪林诉被告孙玉明、朱先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洪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傅洪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