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催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潘春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催字第122号申请人: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潘春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明广,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28404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6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12日,出票人台州建伟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7200元,收款人玉环县金泰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该汇票经收款人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