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钻膳与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钻膳,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谭玉玲,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大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钻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云浮市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彭仲典,局长。原审第三人谭玉玲。原审第三人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大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谭永健,主任。申诉人陈钻膳因与被申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中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钻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行抗字(2014)22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肖 薇代理审判员 李晓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