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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曾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无业。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刑诉(2014)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衣娅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伙同王有国(已判刑)预谋敲诈勒索原所在单位老板吕某乙,由王有国准备炸药、雷管、导火索并制作爆炸装置(经鉴定,检出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和TNT成分),曾某书写敲诈信(敲诈勒索人民币21万元),次日零时许,二人至青岛市李沧区郑庄村543号吕某乙住处,将爆炸装置及敲诈信投放至其住处院子内,后二人给吕某乙打威胁电话,让其交纳人民币21万元。同年10月3日13时许,吕某乙至青岛市原四方区四方大酒店欲进行交易,曾某与王有国因畏惧吕某乙报警,自动放弃取款,后二人逃离青岛。2013年12月8日,曾某到案后,揭发南龙熙、金昌伟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查证属实。2014年9月,南龙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金昌伟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该系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该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团结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曾某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证明,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曾某检举立功情况说明,南龙熙、金昌伟贩卖毒品案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南龙熙、金昌伟贩卖毒品一案的(2014)集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曾某盗窃一案的(2006)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王有国敲诈勒索一案的(2003)李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九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吕某甲的证言,同案犯王国有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002)公刑化字第47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该在犯罪过程中摄于国家法律威严,自动有效地中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应依法减轻处罚;该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毒品犯罪的南龙熙、金昌伟抓获,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交付相关社区矫正组织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瑾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人民陪审员  董利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