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敬章与梁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章,梁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张敬章,男,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梁天华,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张敬章与被执行人梁天华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敬章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张敬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梁天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梁天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天华另有其他案件,其中申请执行人XX钦、林珠平与被执行人梁天华、郑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执行字第2119号】已进入处置被执行人梁天华的相关财产阶段,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该案共同分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