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慈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0时许,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馨香旅社101房间有人吸毒。随后,办案民警在该旅社101房间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从该房间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3包;白色粉末8包;红色药丸3粒;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混合物1包。13包红色晶体净重32.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包白色粉末净重1.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3粒红色药丸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包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混合物净重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报警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陈某尿检报告,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收涉案财物清单,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2014)221号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石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4.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楚明审 判 员 施 琦人民陪审员 杨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