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0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何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00927-1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然,经理。被执行人何荣,男。本院依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荣价值490981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