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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生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7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理事长。被告张振生。被告林希翠。被告张厚新。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振生、林希翠、张厚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振生、林希翠、张厚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振生、林希翠、张厚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