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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同万与张远征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万,张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同万。被执行人张远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同万与被执行人张远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