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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严隆海与胡文江、钟文莲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隆海,胡文江,钟文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严隆海,男,生于1973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胡文江,男,生于1977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钟文莲,女,生于1980年,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严隆海与被执行人胡文江、钟文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隆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4.12万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隆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文江、钟文莲名下的财产4.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牟建伟人民陪审员  成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