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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马木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木青,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木青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与诉争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认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木青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对上诉人马木青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撤销。马木青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8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妙霞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