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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朱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