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朱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