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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78401402-0。地址:张掖市高台县人民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盛海,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有军,男,1974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系该××经理。被告张建财,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本院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其1025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