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腾与杨军、张恩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杨军,张恩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周腾,××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妍,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族,农民。被告张恩明,××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腾与被告杨军、张恩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逾期仍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柏翘人民陪审员 吴祥文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