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张寿嶽城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张寿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利华。被执行人张寿嶽。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寿嶽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执审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恢字第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