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郑阳、徐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郑阳,徐丹,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刘文军(身份号码:×××019),男,1963年3月9日,汉族。被告:郑阳。被告:徐丹。被告:陈晨。原告刘文军诉被告郑阳、徐丹、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文军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