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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郑阳、徐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军,郑阳,徐丹,陈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刘文军(身份号码:×××019),男,1963年3月9日,汉族。被告:郑阳。被告:徐丹。被告:陈晨。原告刘文军诉被告郑阳、徐丹、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文军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