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荣惠诉圣都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惠,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64-1号原告:刘荣惠,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惠诉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