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胡兴华与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华,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57号申请人胡兴华,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161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