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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9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建平与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