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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桂芸、周祥伟与镇江市公路管理处、扬中市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芸,周祥伟,镇江市公路管理处,扬中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1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芸。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伟。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石小武,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扬中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扬中市新城路新行政中心南面。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单位主任。上诉人陈桂芸、周祥伟、上诉人镇江市公路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扬中市公路管理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桂芸、周祥伟、镇江市公路管理处均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