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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储昭检与曹先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储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斗蛟,中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西县,现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惠江,系曹某外甥。委托代理人:蒋神宝,系曹某老表。原告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斗蛟,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江、蒋神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某诉称: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某2013年下半年染上赌博恶习,买五六千元彩票、不尊重本人和家人,无端猜疑本人,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与曹某离婚,由其承担诉讼费用。曹某在庭审中辩称:与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曾买过彩票,但只有一千余元,也打点麻将,只是娱乐不是赌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愿意改正缺点错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储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某曾买过彩票,平时打点麻将。前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只有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才准许离婚。本案储某与曹某婚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之后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姻受法律保护。曹某买过彩票打点麻将,虽影响夫妻感情,但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程度。曹某当庭表示改正,只要双方增强信任、互敬互爱,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闵浩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