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高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吴传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上海高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东成。被告吴传旺。委托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勤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