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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旺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谷旺,男,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张家堡镇。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蔚县白草村乡。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谷旺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蔚劳仲案字(2013)第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