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2383号原某:高某甲,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陆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原某高某甲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名叫高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并且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双方脾气、性格等方面越来越不相适应,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彼此无共同语言。原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在2012年12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于2013年1月5日撤诉,2013年7月份,原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已分居近2年,夫妻感��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原某与被告离婚。被告陆某辩称:原某说的经人介绍不符合实际,我们从17岁就开始认识,原某说的婚后感情一般也不符合实际,原某很关心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某说的分居也不属实,就是最近几个月原某没回家居住,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在劝原某回家包括女儿,平时给女儿打电话的时候,原某也跟女儿说“让多给我打电话”,因为我身体有病,一直在北京治病,说明原某关心我。另外我们欠天津汇通印刷物资公司106.5万元,欠银行房贷21万左右,女儿还没有毕业,没有参加工作,女儿的学费还需要我们负担。基于各方面,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破裂的程度;二、双方的财产情况。原某主张: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亦一直很好,并育有一名女孩,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某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2013)遵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在上次起诉开庭时证人王某、李某出庭作证。1、证人王某出庭所作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在堡子店中兴矿沙厂从事驾驶装载机工作,四、五天之前厂子停产后,证人就在厂子看家。2012年中秋节前后,高某甲就搬到厂子居住,厂子停产时,高某甲就搬到马兰关矿石场居住。2013年3月份中兴矿沙厂又开始生产时,高某甲就又搬回到中兴矿沙厂居住到现在。证人在厂子上班时,高某甲都在厂子居住,证人下班后,高某甲是否在厂子居住不清楚”。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中秋节前后开始分居。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辩称原、被告在堡子店中兴矿沙厂有股份,证人与原某之间系上下级关系,证人所述不实;原、被告并未分居,原某上班时在厂子居住,下班后回家居住。2、证人李某出庭所作证言,主要内容为:“证人是堡子店中兴矿沙厂会计。自2012年9月至今,高某甲总在堡子店矿沙厂或马兰关矿石场居住。另在2013年1月和8月,原某先后两次经证人手从堡子店中兴矿沙厂借款共计4.7万元。”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中秋节前后开始分居。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辩称证人系原某表弟,所作证言不实,不予认可。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高某乙,现就读于石家庄传媒学院大学四年级。2012年12月份,原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7月份,原某又起诉离婚,201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2013)遵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某高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原某虽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并于2013年9月份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仍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某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宝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