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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2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原任无锡北塘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负责人,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范凯洲、管科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范凯洲、管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无锡北塘苏宁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营销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开发的宜兴天氿御城项目销售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了负责该项目代理销售的无锡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徐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现场管理、业务款支���、房源分配等方面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币共计444800.8元。被告人赵某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代其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账册、交际应酬费用一览表、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书、银行卡客户查询清单、证人徐某、万某、陆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赵某是自首、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给公司造成损失、退出全部赃款,请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为属数额较大不妥。被告人赵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八百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胡健蕾审 判 员  严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