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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齐冬梅诉于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冬梅,于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齐冬梅,女,。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于长龙,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齐冬梅与被执行人于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长龙提出再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故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该案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民间借贷,该房是我与母亲和孩子的唯一住房,同意还钱得给我时间筹钱。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