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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钟相文申请执行陈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相文,陈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钟相文,男,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陈梦梅,女,住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钟相文与被执行人陈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相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梦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相文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钟相文发现执行人陈梦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