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横岗某某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横岗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横岗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横岗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租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220万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9号,本案执行费2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2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