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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翔宇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44293-0.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法定代表人:刘端海,该协会会长本院在执行该案中,金寨县政府已派驻工作组对被执行人进行清算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孟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理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