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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锦攀诉被告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攀,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1780号原告潘锦攀,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桂玲,女,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咏歌,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杜村寺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岳朝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锦攀诉被告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攀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锦攀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