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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桂英申请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33-2号申请执行人彭桂英,女,194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雷,身份证号码×××,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润园翡翠城A9栋3单元2701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