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店子合行与周言国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周言国,汲长荣,周景志,梁桂珍,周西春,孙钦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1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代表人巩事全,行长。被执行人周言国,男,成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汲长荣,女,成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景志,男,成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桂珍,女,成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西春,男,成年,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钦美,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2013河商初字2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言国、汲长荣、周景志、梁桂珍、周西春、孙钦美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张元民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