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1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