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家华、李跃伟等与李跃伟、王延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华,李跃伟,王延鑫,沧州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家华。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跃伟。被告王延鑫。被告沧州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交通大街丽水华庭12A三单元702室。法定代表人付进波,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负责人孙爱军,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武运宝,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华诉被告李跃伟、被告王延鑫、被告沧州骐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家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