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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于宗明与许旭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宗明,许旭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于宗明。被告:许旭忠。原告于宗明诉被告许旭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