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书胜等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刘家峪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胜,陈发庆,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赵书胜,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陈发庆,男,生于196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毕玉良,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彤,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书胜、陈发庆诉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买卖宅基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书胜、陈发庆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书胜、陈发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胜、陈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3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赵书胜、陈发庆负担。审 判 长 张本荣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吕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