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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阴良云与重庆聚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良云,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4270号原告阴良云,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代英,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阴良云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阴良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