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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字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000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常金路67号。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武宪功。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担保人何斌华、朱丽芳名下的天安花园28幢1502室房屋。现因本案的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何斌华、朱丽芳名下的天安花园28幢1502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斌华、朱丽芳所有的天安花园28幢1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建林审 判 员  王昊东代理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