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唐洪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唐洪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56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培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员工,该支行荣隆分理处主任。被告:唐洪武,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唐洪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婧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人民陪审员 饶克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