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详达门窗销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南京市建邺区聚详达门窗销售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东,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敏,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详达门窗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85号。负责人史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详达门窗销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已与被告重复起诉,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