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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苗宗兰诉刘在海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宗兰,刘在海,田玉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苗宗兰,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刘在海,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田玉凤,女,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宗兰与被告刘在海、田玉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宗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宗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苗宗兰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