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少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少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少体校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公安干警。上诉人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明 华审判员 杨 绍 东审判员 吴 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