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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少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少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少体校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公安干警。上诉人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某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明 华审判员 杨 绍 东审判员 吴 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