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10
案件名称
曹月云与单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月云;单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曹月云,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被告单世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月云诉被告单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月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月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月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