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孝感新兴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与葛朝飞、杜玉娥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新兴农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吉崇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朝飞,(鲁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天应。上诉人孝感新兴农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朝飞、杜玉娥、徐天应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孝感新兴农牧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勇、被上诉人葛朝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杜玉娥、徐天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玉安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冯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平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