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鸿鑫典当有限公司、汤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上海鸿鑫典当有限公司,汤杰,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上海鸿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祖恒。被执行人汤杰,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向清,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53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李勇共计人民币923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与本院另案即(2014)普执字第78号案件合并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并于2014年2月21日先行支付两案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另查,本院他案执行期间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向清名下座落于上海市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于2014年9月11日经上海宝江拍卖行公开拍卖成交。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勇依法参与分配,并取得分配款人民币88470元。至此,本案三名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为本金人民币7347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恢复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经查,本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汤杰名下的房产系共有产权,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向清名下产权房系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上海鸿鑫典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勇,权利人对此无异议。现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魏 辰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