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吉福等与远振江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玲,王庆文,李淑华,王吉福,王志宝,远振江,刘佳滨,秦哓刚,梁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玲,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王庆文,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李淑华,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王吉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志宝,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远振江,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哈监。被执行人刘佳滨,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黑龙江省新建监狱被执行人秦哓刚,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黑龙江省新建监狱被执行人梁海龙,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黑龙江省新建监狱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王庆文、李淑华、王吉福与被执行人王志宝、远振江、刘佳滨、秦哓刚、梁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哈刑一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王庆文、李淑华、王吉福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