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应广与赵贵吉、温桂欣、赵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应广,赵贵吉,温桂欣,赵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王应广,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赵贵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温桂欣,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涛,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财产保全费120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